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九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九二號
- 原告
-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群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光釗
~B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