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大富顧問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