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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一四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競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一四號

原告
亞特列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銘
送達代收人
顧定軒律師

                         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紐科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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