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一四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一四號
- 原告
- 亞特列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澤銘
- 送達代收人
- 顧定軒律師
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紐科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張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