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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

原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告
合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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