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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
羅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聖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B書記官 蔡梅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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