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告
東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飛逢
訴訟代理人
郭碧珠
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審理。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偽造文書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有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