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原 告 乙○○ 磐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被 告 劉義烈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六巷十六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之文件、系爭不動產登記 謄本,被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文件暨被證一至七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