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磐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 被告
- 劉義烈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六巷十六號五樓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之文件、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被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文件暨被證一至七之原本。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