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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乙○○
原告
磐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被告
劉義烈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六巷十六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之文件、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被告應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七條文件暨被證一至七之原本。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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