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 原告
- 中央信託局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開源紙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叁萬叁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佰肆拾肆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開源紙業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交原告第0000- 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第0000- 0000號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暨購料借款契約(兼委任承兌契約)、第0000- 0000號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及約定書,上開契約及約定書條款約定如左:(一)第0000- 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1、授信綜合額度: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2、契約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3、授信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七五機動計算按月計付。4、複利規定:利息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被告同意原告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二)第0000-0000號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暨購料借款契約(兼委任承兌契約):1、授信額度:一千萬元。2、契約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3、授信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七五機動計算按月計付。4、複利規定:利息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被告同意原告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三)第0000- 0000號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1、授信額度:一千萬元。2、契約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3、授信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五機動計算按月計付。4、複利規定:利息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被告同意原告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四)約定書條款:1、違約金計算(約定書第五條):一切債務之利息,依各個授信約據之約定;債務如有遲延,或有約定書第六條喪失期限利益情事,原告得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對遲延本金及利息計收違約金,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2、喪失期限利益(約定書第六條);立約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視為借款全部到期。3、連帶責任(約定書第十條);立約人對所保證債務,在完全清償或換保手續辦妥前,願與主債務人負清償全部債務之連帶責任。4、管轄法院(約定書第十二條):如有發生糾紛而訴訟時,以原告授信往來之營業所(履行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因被告開源紙業有限公司已依上開契約向原告借款二千六百萬元,然被告自八十八年八月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迭經催討,置之不理,截至目前仍積欠原告本金一千九百三十三萬三千四百零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第0000-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影本一份、第0000-0000號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暨購料借款契約(兼委任承兌契約)影本一份、第0000-0000號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應本一份、約定書影本四份、存證信函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開源紙業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交原告第0000- 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第0000- 0000號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暨購料借款契約(兼委任承兌契約)、第0000- 0000號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及約定書,上開契約及約定書條款約定如左:(一)第0000- 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1、授信綜合額度: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2、契約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3、授信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七五機動計算按月計付。4、複利規定:利息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被告同意原告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二)第0000-0000號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暨購料借款契約(兼委任承兌契約):
1、授信額度:一千萬元。2、契約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3、授信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七五機動計算按月計付。4、複利規定:利息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被告同意原告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三)第0000- 0000號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1、授信額度:一千萬元。2、契約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3、授信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五機動計算按月計付。4、複利規定:利息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被告同意原告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四)約定書條款:1、違約金計算(約定書第五條):一切債務之利息,依各個授信約據之約定;債務如有遲延,或有約定書第六條喪失期限利益情事,原告得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對遲延本金及利息計收違約金,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2、喪失期限利益(約定書第六條);立約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視為借款全部到期。3、連帶責任(約定書第十條);立約人對所保證債務,在完全清償或換保手續辦妥前,願與主債務人負清償全部債務之連帶責任。4、管轄法院(約定書第十二條):如有發生糾紛而訴訟時,以原告授信往來之營業所(履行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詎被告開源紙業有限公司依上開契約向原告借款二千六百萬元後,竟自八十八年八月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本金一千九百三十三萬三千四百零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第0000-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第0000-0000號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暨購料借款契約(兼委任承兌契約)、第0000- 0000號短期營運週轉金借款契約、約定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可採信。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如前所述,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原告自得請求借款人即被告開源紙業有限公司返還借款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丙○○、乙○○、甲○○為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千九百三十三萬三千四百零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B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