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複代理人
- 沙慧貞律師
- 被告
- 銘崧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橋頭鄉○○村○○路二三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高雄
- 被告
- 啟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一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庚○○ 住基隆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住基隆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基隆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基隆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基隆
- 被告
- 才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街二十號十二
- 法定代理人
- 辛○○ 住 高
- 右 一人之
-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 複 代理人 何泰儀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陳報其業已解散,進行清算中,並呈報甲○○為清算人,股東同意書、甲○○擔任清算人同意書、台灣高等法院通知影本附卷可憑,被告銘崧工程有限公司應由清算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