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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德林
被告
台灣裕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七二巷十號四樓
被告
甲 ○ 住

        乙○○   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裕康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裕康有限公司、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陸萬零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光釗

~B書記官 林春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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