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萬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豐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萬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丙○○(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為被告萬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裕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華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萬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 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提起訴訟後,被告萬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華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揚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萬聖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相繼變更為丙○○,有網路查詢列印之公司設立登記 資料八份在卷可憑,是在上揭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丙○○聲明承受訴訟前,本 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三、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延滯,爰依 職權命上開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丙○○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