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 原告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萬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華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華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豐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富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萬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丙○○(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被告萬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萬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提起訴訟後,被告萬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萬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相繼變更為丙○○,有網路查詢列印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八份在卷可憑,是在上揭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丙○○聲明承受訴訟前,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三、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延滯,爰依職權命上開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丙○○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