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 原告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施竝煇
- 被告
- 僑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顯智 住台北市中正區○○○街七五巷五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七號二八樓之一,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B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