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 原告
- 匯豐國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添桂
- 被告
- 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誠 住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設於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八八號六樓、十一樓,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謝明珠
~B書記官 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