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原 告 松庭造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