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松庭造景園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原   告  松庭造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