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六號
- 原告
- 原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傑
- 送達代收人
- 吳美雀
- 被告
- 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欽泉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繳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