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趙清源
- 被告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兼法定代理人
- 送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七九號五樓
戊○○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九號八樓之一、新竹市○區○○○路一○四巷二○號之五四、台北縣三峽鎮○○路七九號五樓、基隆市安樂區○○○路一七五巷一六之二號、新竹市○區○○路二段五八二號之一,此有被告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被告甲○○、丙○○、戊○○、乙○○等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