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拾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四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