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 原告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宜武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拾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四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林鴻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