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 原告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余亞白律師
- 被告
- 品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之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
- 被告
- 乙○○(即拾朵咖啡廳)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之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四二一巷九十六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告品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品柚有限公司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
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