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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余亞白律師
被告
品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之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被告
乙○○(即拾朵咖啡廳)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之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四二一巷九十六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告品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品柚有限公司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

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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