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 原告
- 寶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圖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玠民 律師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區○○街一○三巷十九號一樓
- 被告
-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四號八樓
- 被告
- 丙○○ 住臺
- 訴訟代理人
- 戊○○ 住同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區○○街四十九巷二十六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