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 原告
- 梅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共同訴訴代理人和被告並應於十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扣押原告梅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放置於台北市○○○路○段四十一號六樓之二內,「姬芬妮遠紅外線液囊內衣」成品六百五十六件之刑事偵查案號。
原告丁○○、丙○○、甲○○並應親自到庭。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