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原告
梅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丙○○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共同訴訴代理人和被告並應於十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扣押原告梅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放置於台北市○○○路○段四十一號六樓之二內,「姬芬妮遠紅外線液囊內衣」成品六百五十六件之刑事偵查案號。

原告丁○○、丙○○、甲○○並應親自到庭。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