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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吉米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街三九一號五樓之一
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八巷三十巷十二號十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日幣肆仟叁佰貳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按給付時原告日幣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1被告吉米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米鹿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約定對於吉米鹿公司現在及將來在原告辦理遠期信用狀方式之進口,向國外採購以美貳佰萬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以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到期之前一日或原告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期,如被告遲延清償時,應自遲延日起,就原告墊付金額按原告新台幣放款最高利率(或以指定銀行議訂利率孰高為準)支付利息,另按中央銀行規定放款逾期違約金標準計付違約金,且均承認每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所列金額與其所發生利息及一切費用為原告代被告向國外保證付款或墊款之金額,並同意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等有關文件為其憑證。2吉米鹿公司根據上開約定,向原告先後提出二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經原告開發一二0天期遠期信用狀,每筆信用狀除百分之十款額係其自備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均係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且信用狀項下貨運單據到達經原告通知吉米鹿公司分別提貨訖。3惟前開信用狀墊款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到期後,經多次催討吉米鹿公司償還,迄未償還,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㈢證據: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國外付款通知書、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認書、信用狀、擔保提貨申請書及單據到達通知書、保證書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國外付款通知書、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認書、信用狀、擔保提貨申請書及單據到達通知書、保證書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自應堪信真實。從而,原告本諸開發信用契約、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日幣肆仟叁佰貳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依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第八條約定按給付時原告日幣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劉坤典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金額(日幣)│利        息           │違  約  金                                    │
├──────┼────────────────┼─────────────────────────┤
│貳仟壹佰陸拾│自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八日止,按年上│
│萬元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八十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止,│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貳仟壹佰陸拾│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止,按│
│萬元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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