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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五號

原告
年代媒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柳君律師
原告
年代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彥任律師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癸○○
右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蓋華英律師.
鄭惠蓉律師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被   告 子○○
被   告 丑○○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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