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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王貞秀

  • 當事人
    年代媒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年代投資有限公司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五號 原   告 年代媒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柳君律師 原   告 年代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彥任律師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癸○○ 右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蓋華英律師. 鄭惠蓉律師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被   告 子○○ 被   告 丑○○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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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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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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