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五號
- 原告
- 年代媒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柳君律師
- 原告
- 年代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 陳彥任律師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癸○○
- 右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以祥律師
-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壬○
- 訴訟代理人 蓋華英律師.
- 鄭惠蓉律師
- 被 告 庚○○
-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 陳美華律師
-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辛○○○
-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寅○○
-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丁○○
-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己○○
- 右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 被 告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戊○○
-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 被 告 子○○
- 被 告 丑○○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 複代理人 劉彥汶律師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李永然律師,複代理人劉彥玲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彥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