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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賴瑞宜
被告
蔚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榮信 住
被告
甲○○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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