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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告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陳立齊 住台北市○○○路○段二0七號三十七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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