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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告
品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崴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生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更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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