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
    楊克誠

  • 當事人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克誠 送達代收人:蕭元亮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壹元,折合銀 元貳佰伍拾萬零柒仟捌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零柒拾玖元 ,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