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克誠 送達代收人:蕭元亮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壹元,折合銀 元貳佰伍拾萬零柒仟捌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零柒拾玖元 ,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