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 原告
-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王姬
- 送達代收人
- 張淑敏 律師
- 原告
- 甲○○ 住台北市○○路七十九巷十三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零肆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貳萬零肆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貳萬零肆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蔡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