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丁○○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 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