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一號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 金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甲○○ 被 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四二0巷一弄二八號 訴訟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六樓 被 告 戊○○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七一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