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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 被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八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玉齡 呂志明 端木華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拾壹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叁佰零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 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 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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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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