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律師
- 被告
- 普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五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己○○ 住台北市○○○路○段七五號四樓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 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志彬 律師
- 被告
-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七巷一號二樓
- 訴訟代理人
- 謝佩玲 律師
- 被告
- 戊○○ 住台北市○○區○○路五九五巷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