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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告
普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五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七五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
被告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七巷一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被告
戊○○ 住台北市○○區○○路五九五巷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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