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九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章育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仁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仁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萬元 ,折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