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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九號

原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章育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仁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仁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萬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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