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代 理 人 陳貞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捌萬陸仟陸佰貳 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