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貴參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巿羅斯福路二段四十九號六樓
- 被告
- 華美工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九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九十八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