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婷玉
- 當事人乙○○、華美工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巿羅斯福路二段四十九號六樓 被 告 華美工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九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九十八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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