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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住台北巿羅斯福路二段四十九號六樓
被告
華美工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九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九十八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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