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璟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河
- 被告
- 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二九八號十一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街十二巷五號六樓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綜合授信契約第四十五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劉台安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