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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松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己○○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B書記官 林秀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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