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七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宣仁
- 送達代收人
- 呂理順
- 被告
- 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永芳 住台北市○○區○○街二號八七號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二八0巷八四號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九九號九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