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二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立寧
- 法定代理人
- 送
- 被告
- 國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街四六號六樓
- 法定代理人
- 粘召文 住台北市○○路○段七五巷二一五弄二號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區○○街五五巷十五之二號四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