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九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遠來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陸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1被告遠來實業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甲○○、丁○○及黃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如下:
⑴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廿九日借款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至九十年六月廿九日屆滿,約定利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告僅繳款至八十八年九月廿八日,尚欠借款餘額壹佰拾伍萬伍仟元。
⑵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借款壹佰伍拾萬元,至八十九年二月六日屆滿,約定利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僅繳款至八十八年十月日五日,尚欠借款餘額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⑶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借款壹佰伍拾萬元,至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約定利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借款僅繳至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尚欠借款餘額壹佰叁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
⑷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借款貳佰肆拾陸萬元,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屆滿,約定利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借款利息僅繳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尚欠借款餘額貳佰肆拾陸萬元。
⑸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借款貳佰萬元,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屆滿約定利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借款利息僅繳至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尚欠借款餘額貳佰萬元。
⑹與原告簽訂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額度動用期間自八十八年四月六日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額度為捌佰貳拾伍萬元,被告於動用後尚欠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五所示之十筆款項。2上開各筆借款,均約定如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時,應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3被告借款後,並未依約履行,至目前為止,尚欠原告壹仟叁佰捌拾陸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
㈡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書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書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壹仟叁佰捌拾陸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F0~T48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金額(新臺幣) │遲 延 利 息 │違 約 金 │ ├──┼──────────┼────────────┼───────────────────────┤ │ 一│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 │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自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 │ │九.二四計算。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二│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自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止,按│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 │ │四一計算。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三│壹佰叁拾壹萬陸仟壹佰│自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七日止,按│ │ │柒拾陸元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 │ │五計算。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四│貳佰肆拾陸萬元 │自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計算。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五│貳佰萬元 │自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止,按│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 │ │三計算。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六│玖拾玖萬元 │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 │九.三計算。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七│捌拾捌萬貳仟元 │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自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 │ │九.三計算。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八│肆拾玖萬伍仟元 │自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止,按│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 │ │三計算。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九│貳拾柒萬元 │同右。 │同右。 │ ├──┼──────────┼────────────┼───────────────────────┤ │ 十│捌拾陸萬肆仟元 │自八十八年九月廿九日起至│自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 │ │.三計算。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十一│捌拾伍萬伍仟元 │自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七日止,按│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 │ │三計算。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十二│捌拾萬元 │自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止│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 │ │.三計算。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十三│壹佰零陸萬元 │自八十八年九月廿九日起至│自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 │ │.三計算。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十四│肆拾伍萬元 │自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止,按│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 │ │三計算。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十二│拾玖萬元 │自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三計算。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