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貝斯優利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八號三樓之二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一一三巷三弄二九之一號
- 被告
- 丙○○ 住台北市○○區○○街五巷四號三樓
丁 ○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五巷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東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