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佰全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富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陸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陸仟貳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零陸仟貳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B書記官 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