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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丁蓓蓓王佳惠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許文程
訴訟代理人
張文耀
被告
偉帆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涂榮宗 住台北市○○區○○路二九號地下一樓
被告
余淑敏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涂榮宗」之記載,應更正為「涂榮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官 王佳惠

                              法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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