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鐘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程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耀
- 被告
- 偉帆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涂榮宗 住台北市○○區○○路二九號地下一樓
- 被告
- 余淑敏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涂榮宗」之記載,應更正為「涂榮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