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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告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 送達代收人)
被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二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林碧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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