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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陳美俊

  • 原告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   告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 送達代收人 )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二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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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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