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 告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 送達代收人 )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二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