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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丁蓓蓓黃書苑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五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瑪潔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三六號八樓之十二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四九巷六二號二樓
被告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里○○鄰○○街二九六號
被告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二一○巷四三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瑪潔實業有限公司、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

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

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官 黃書苑

                              法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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