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五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壢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瑪潔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三六號八樓之十二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四九巷六二號二樓
- 被告
-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里○○鄰○○街二九六號
- 被告
-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二一○巷四三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瑪潔實業有限公司、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
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
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