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賴耀南
- 原告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耀南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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