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哲男 住台北市○○○路○段三七六號
- 被告
- 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義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巷二號地下一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繳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