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四號
- 聲請人
- 甲○○
身分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五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梁玉芬~F0~T48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京華證券投資股份有限 京華高科技基金 00000000000 0 0000 公司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