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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道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法院書記官 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0六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道江企業有限公司余│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捌佰伍拾萬元│0000000 │││ │道江││││││├─┼─────────┼─────────┼───────────┼────────┼────────┼──┤│2│道江企業有限公司余│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玖佰陸拾萬元│0000000 │││ │道江││││││├─┼─────────┼─────────┼───────────┼────────┼────────┼──┤│3│道江企業有限公司余│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叁佰柒拾陸│0000000 │││ │道江│││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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