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 聲請人
- 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九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飛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肆萬零壹佰伍拾元│GB五00五九八│六個││ ││行│││三││├─┼─────────┼─────────┼───────────┼────────┼────────┼──┤│2│飛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肆萬零壹佰伍拾元│GB五00五九八│七個││ ││行│││四││└─┴─────────┴─────────┴───────────┴────────┴────────┴──┘